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1.5.12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除514地號外,其餘均為山水豪景社區公設(572、662、663、664、730、699、622、700、731等土地為公園;741號土地為警衛室;579、580號土地為社區通道;498、500、664號土地有兒童遊樂設施;669、670號土地為籃球場、空地;673號土地為泳池;850、851、868、874、875等土地為停車場;971號土地為籃球場、兒童遊樂設施、迴轉道;518號土地為花園;523、668號土地為空地;696、697號土地為道路;624、625、823、826號土地為花圃;468號為停車場、社區平台;532號土地為溜冰場、樹木),惟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債務人在場稱,房屋自住,有多處壁癌。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拍定後房屋點交,其餘不點交。
741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倘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對於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