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99─58地號為秀山路67號騎樓兼防火巷;1711─4地號為秀山路67號防火巷用地,部分被秀山路67號至73號占用;1711─6、1711─7、1711─8地號為秀山路91巷15弄5號建物占用;1702─34地號部分為防火巷,部分秀山路91巷15弄3號建物占用;1703─27地號部分為防火巷,部分為秀山路77至89號建物及秀山路91巷15弄1至3號占用;1706─5地號為秀山路89之2號至之4號建物外排煙管占用,並有圍牆;1703─27地號為防火巷及秀山路89至77號建物及秀山路91巷11至13號騎樓占用;1702─36地號為秀山路91巷15弄3號至7號占用;1699─59地號為秀山路91巷15弄道路;1702─39地號為秀山路91巷15弄7號占用。據鑑定報告所示,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建物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劉0芳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係傳統無電梯之公寓,另據鑑定報告所示室內牆壁部分有疑似壁癌狀況,建物維護稍差,本件拍定後僅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