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626建號建物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吉成特區內,現出租予第三人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7萬元,該建物配賦有坡道平面停車位,現亦由第三人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14日新北消指字第1101957143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11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0月20日新北工建字第1101945025號函覆,旨揭建築物並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0年10月18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旨開建築物申請資料;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0年10月25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33464號函覆,旨揭建物是否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一節,查無資料可稽。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626建號建物全部,惟上開件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該租賃權業經本院111年9月30日執行命令終止,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