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1年6月7日之筆錄,該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屋內有油漆剝落情形。另債務人表示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維護保養情況老舊。又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新光商業銀行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48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858、87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土地住宅區(住一),858-1、858-2、85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