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1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即社區主委稱系爭建物為空屋,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聽說一位朱先生在屋內過世,死因為噎死,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4月15日函覆109年6月29日0時10分許,於系爭建物處理一起家中死亡案件,亡者為朱OO,死因不詳故報請檢察官相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建物登記謄本記載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本件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等語,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