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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在場之第三人許0在場稱其為許0的堂弟,借住該建物使用。本件不動產查封前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2339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61617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查詢網站、凶宅網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情;另依據現場外觀觀察及查訪當地房仲業者,房屋維護狀況普通,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四、本件係共有物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本件標的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