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9.9.2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回應。本建物有增建會測如暫編52建號建物所示,於會測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自住。111.5.23本件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兒子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部分房間會漏水等語。
二、因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故拍定後點交。
暫編5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321、323-1地號土地,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