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1年3月30日之查封筆錄,該屋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屋內有漏水情形,庭院有搭設鴿舍(佔用他人土地),債務人稱有支付地租給地主,鴿舍為其搭設。又本件建號1549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且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8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土地住宅區(住二),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