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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所指,90、288-7號土地為停車空地;288、288-1號土地為道路。本件房屋據在場人陳睿凱稱使用情形及屋況同前案(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2258號)。本件房屋有增建,會測如暫編683建號建物所示。
二、前案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房屋由債務人之父親陳睿凱及兒子使用,有增建,無發生影響交易之情事。前案於111.3.1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時,陳睿凱在場稱,房屋有電梯但尚未通電啟用,一至五樓均有增建,僅第三樓裝潢完畢,由伊及債務人之弟居住使用,其餘樓層為毛胚屋。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土地部分:288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288-1號土地係供道路使用;90、288-7號土地已劃設車位,使用關係不明,均不點交。房屋部分:第三層非供債務人居住使用,故不點交,其餘樓層點交,惟拍定人應留出入通道予三樓居住者,並與三樓住戶協商電梯或其餘公用設備之使用方式。
暫編68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暫編683建號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288-1號土地。
288號土地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考量全部不動產之一體性利用,倘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全部不動產均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