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66、11592建號建物由第三人高O峯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1年3月1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66建號建物隔為5間雅房,第三人高O峯在場稱承租其中1間,租期自108年9月1日起,未定期限,租金每月新臺幣8,000元,無書面契約等語;經檢視,屋內有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159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7月21日函覆稱,11592建號建物係位於其他位置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