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另停車位之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查封時有債務人在場,本件建物現為有家具但無人居住之狀態,天花板多處漏水,牆壁亦有壁癌,屋況欠佳。另配賦B2-A26編號平面車位。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8月19日中警分刑字第1110050048號函所檢附之訪查紀錄表,記載本件建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本件執行標的據查封筆錄記載有一停車位(編號:B2-A2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