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均按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111年5月24日之查封筆錄,該三間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門牌號碼76、77、84號房屋內部彼此相通(已打通),現均由84號房屋門口出入,債務人稱增建部分曾遭檢舉,有被拆除可能。又本件建號913、914、915建物係屬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人不得持本院權利移轉證書逕向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另據鑑價報告稱25-7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25-1地號、25-71地號、25-72地號、676建號、684建號設定有台灣銀行之第一、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480萬元及240萬元,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950萬元。25-1地號、25-71地號、25-72地號、677建號設定有台灣銀行之第一、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240萬元及120萬元,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95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25-1、25-7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25-7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