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73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6月10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第三人張O仁在場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有,建物作為住家和千耀土地開發公司使用,最初是向債務人承租,但債務人與張O英有買賣,後來向張O英承租等語。173建號建物占用八里區楓林段824、825地號土地,占用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7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7月14日函覆稱,173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之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公有地專案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四)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於111年8月24日函覆稱,本分署列管張O英所有八里區長道坑13號之2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及鐵皮屋、圍牆內庭院、種果樹占用在案,列管占用面積約256.56平方公尺,無租賃關係或存有其他法律上使用收益關係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