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標的70-33號土地為社區公用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二、標的63建號為供債務人及其家人一般生活居住使用,三樓擺放神桌,拍定後點交。
三、標的104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範圍包括一樓建物後方鐵皮屋作為廚房使用,及三樓前陽台,拍定後點交。
本件標的第104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