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94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0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發現2947建號建物無人居住,屋內凌亂且堆滿雜物,二樓有木造夾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10年12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38-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種植蔬菜;738-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道路,部分土地為道路旁之空地並種植多種果樹;738-4地號土地上種植果樹;74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161巷8弄7號(即2947建號建物)、5號及一無門牌號碼建物占用,部分土地為7、5號建物前之空地;740-1、740-28地號土地為柏油道路;80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738-5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占用,並有菜圃及果樹。上開農作物收取權人、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294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740-8地號土地,占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2月10日函覆稱,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01、798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查無訂立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優先承買權:
(一)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中740地號土地共有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2947建號建物一併買受。
(二)738-3、738-5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