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件標的於假處分查封時係由假處分債務人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用,因現承租人張O滋為查封後占有,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經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於105年1月29日辦理假處分登記;105年4月15日現場揭示假處分裁定時,假處分債務人創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場表示,執行標的係由公司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
二、111年3月4日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目前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張O滋居住使用。
三、債務人於111年6月14日陳報本件標的現由其母張O滋占有使用,房子自取得即約由其母親管理使用,並由其繳納各項房地稅、管理費為使用對價,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間,應屬不定期租賃。
四、23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