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債務人陳稱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49巷10號房屋及增建部分(下稱10號房屋)為自住使用,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表示,493地號土地屬「三重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詳細土地使用分區及限制、是否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等事項,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或透過專業代理人,再向有關機關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及查明確認。又本院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表示,493地號土地為10號房屋前之道路用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二、10號房屋之增建部分(即215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即484地號土地(國有地),使用權源不明,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隨時有被依法拆除的風險,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三、債務人陳稱10號房屋並無嚴重漏水、牆壁亦無明顯裂痕。鑑價機關表示經目視勘查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沒有發現有其他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情形。購買法拍房屋均存在一定風險,且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應買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