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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276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自立路15巷9號20樓房屋部分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院民國108年8月27日查封時,在場管理員稱房屋地下一層為休閒公設、健身房、體育教室,第三人向○如略稱2767建號建物現為永勝飲水設備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08年1月起至109年12月,每月租金22,000元,地下二層編號28號車位亦在租賃範圍。
(三)本院111年8月24日履勘時發現,2767建號建物現為第三人蕭○○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租金第1年每月20,000元,第2年每月21,000元,承租範圍包含2850建號建物地下二層編號28號車位,管理費每月3,040元,目前未欠繳;2849建號建物現為公共設施空間,有圖書、兒童遊戲區、洗衣區、居民專屬活動空間。
(四)276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自立路15巷9號20樓房屋部分第三人係查封後始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仍應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