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1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8月18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3042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1年8月22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44740號函覆,無是類案件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6672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