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在場人即該社區物業管理人員稱系爭房屋現為第三人林0浩承租,第三人與其家屬占有使用中,而位於B2-37,B2-38之兩個停車位亦為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後第三人陳報房屋租賃契約到院(租期為110年3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租金每月新台幣42000元),並稱房屋浴室櫃門鉸鏈損壞,抽風機與加熱器偶爾會跳電,廚房抽油煙機的燈也壞了。
二、上開租賃契約雖尚未屆期,惟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於112年1月8日赴現場查訪結果,承租人林0浩已無實際居住在房屋內,有111年1月11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115420163號函附卷可稽,故房屋拍定後點交;而另位於地下二層編號37號與38號之停車位,係2568建號之共有部分2594建號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為十萬分之595,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
三、另承租人雖稱系爭房屋除上開事項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本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載明:「(限制登記事項)110年5月13日樹莊登字第925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邱0津,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顏0竣.....110年6月1日登記」等語,投標人應審慎評估此一風險後始為投標,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