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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於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未到場,債權人持有建物磁扣、鑰匙,建物現無人居住、無增建,車位位於B3編號195號、平面式車位。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函覆,該建物址於108年間曾有住戶在內輕生,應買人應予注意。本件於拍定後,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
依本件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有停車位編號195號,惟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所在位置,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1年5月18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