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依除租命令效力決定點交與否。
(二)第三人翟○帆111年5月24日向法院陳報其於109年8月1日與房屋所有權人陳0慧簽訂租賃契約,原訂每年簽訂一次合約,預告租賃三到五年,惟房東於租賃期間過世,旁系血親表示產權應無人繼承,且因陳0慧銀行恐因過世而有凍結之疑慮,建議定期繳納含在在租金內之應繳納款項,並將剩餘房租留存待產權留存轉移再做打算等語。依第三人翟○帆陳報之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4,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以命令終止,如無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如該命令或聲明異議駁回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