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一、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二、第66─7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使用,此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無實際占用範圍,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第66─7地號為社區公設走廊與騎樓、第63地號為建物之基地,本件建物現況為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家具已全部搬空。另依履勘測量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為久無人居住之空屋,且已斷水斷電,據管理委員會表示其已欠繳管理費多時。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1年4月19日平警分刑字第1110011890號函檢附之查訪表,尚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517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