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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2,880,000元之抵押權予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1,440,000元之抵押權予莊○○,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定人員、地政人員導往執行。現場大門未上鎖推開即可入內。屋內應為二次施工而處於停工狀態,地板均已刨除尚未鋪設磁磚,屋內管線外露,沒水沒電,屋內廁所、廚房均已拆除。屋內有夾層增建(部分已拆除),通往夾層之樓梯已腐蝕嚴重。依據現場地政人員略稱,增建部分為二次施工之夾層及浴室增建及一樓右側平台增建。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略稱,本件執行標的無停車位。
(三)據民國113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泥土之十一層公寓之第1樓,屋齡約27年。」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系爭建物第2641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5640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執行標地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房地應一併承買★
(七)拍定後,僅點交2641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