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建物於110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父親在場稱目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建物部分屋況良好,有增建(經測量編定為116建號),增建為鐵皮屋,據債務人父親表示係債務人置放農具使用,無門,第三人在場稱為債務人及其兄弟二人共同出資興建,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形。
二、181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3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種植作物,另據債權人調查181地號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用,惟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三、本件112建號建物另占用鄰地即笨子港段榕樹下小段195地號土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笨子港段榕樹下小段112建號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內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及該建物之建號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資料。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961848173
號函:農目用地應與農舍應併附拍賣移轉。且農舍與其座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時,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本件11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181、193、194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復因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故投標人應符合前述農業發展條例所述資格始得投標。
本件181、193、194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拍賣193、194地號之土地,及座落其上之112、116建號為合併拍賣,為簡化共有物之使用關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一併承買,不得僅選擇土地或建物部分優先承買(司法院民事廳84年2月24日廳民二字2791號函、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26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112建號建物占用鄰地即笨子港段榕樹下小段19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倘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