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甲標:
1、民國111年9月14日履勘時,債務人之母在場,會同警員入內,室內有神桌擺設,有增建,債務人之母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另據債權人及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2、建號5972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該建物占用中正區港濱段1638之1地號土地(乙標部分),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標(甲標)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