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無漏水、火災、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1樓牆壁有漏水痕跡,據地政人員稱頂樓加蓋鐵皮為增建。另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嗣本院於111年2月24日至現場履勘,1樓客廳有漏水情形,據地政人員確認暫編5223建號已包括頂樓突出物,債務人在場稱頂樓部分係為防止漏水,又債務人情緒激動,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5223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本件181-151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8年8月20日桃建照字第1080043963號函稱,「環東段181-151地號領有(78)桃縣建管使字第750號使用執照,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含未納入空地計算之騎樓地與私設道路),餘均屬法定空地。」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