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出租予第三人正興玻璃行占有使用作為辦公室、倉庫及玻璃加工廠,本院於111年12月9日至現場履勘,正興玻璃行負責人之配偶謝小姐陳稱:「之前租約到期並未續簽,惟現仍持續繳納租金。因債務人林0瑩其僅有2/3持份,故僅繳納約定租金之2/3予債務人。」。本件第三人於查封前因租賃關係而占有,拍定後不予點交。
二、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三、拍賣標的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