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及鑑定報告記載,本建物前於查封時債務人曾在場表示本建物係與家人自住使用,惟現看似無人居住,屋內有許多雜物堆放,地板多處磁磚龜裂損壞,無停車位,以上僅供參考,仍以實際情形為主,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