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6041建號建物原為職員宿舍,被繼承人於購買建物時並未取得土地持分,現由債權人即建物共有人出租予第三人林0儀居住使用,租金每月19000元,租期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廚房及浴室天花板會漏水,浴室、廚房及浴室對面房間係為外推加蓋即為6044建號,因本件租期現已屆至,故拍定後點交,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6044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四、本件係拍賣54市住使字第0013號使用執照所載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基地所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惟上開建物公同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基地所有權人。故於建物公同共有人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始公告基地之所有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五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6041、6044建號建物經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查有無影響交易情事,分別函復「無非自然死亡之報案紀錄」、「自民國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非列管之海砂屋或921、331地震受損建築物」,惟有無影響交易情事,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