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標拍賣建物於民國107年12月3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之第三人表示其為租客,租期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居住期間房屋無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並有含車位。
二、上開建物經本院111年5月11日履勘時已無人居住,屋內沙發已發霉,尚有電視、冷氣、床墊,已斷水斷電,為三房格局,第三人宏總優SHOW社區管理員稱債務人已一年未居住,另有一停車位B2、26號。惟標的建物是否確有附屬停車位、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本件拍定後,僅拍賣標的第2328號建物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