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5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保全人員表示目前無人居住。111年7月6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目前為自住,與親戚同住,無出租」等語。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無增建。613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647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1721建號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