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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2336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為空屋,堆放些許雜物但無人居住,大樓總幹事稱階梯以上為98號所有階梯以下才是本建號。另地政人員稱現場隔間與登記形狀不同,惟經測量並無占用其他建號。此部分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2340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為空屋,無人居住,地政人員稱現場隔間與登記形狀不同,部分與2476建號建物(即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98號)重疊,債務人陳報雙方現有拆屋還地等訴訟進行中(臺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437號)。若訴訟結果有需要拆除占用部分,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日後被拆除等不利益之風險,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無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以上請應買人務必注意,審慎妥善評估,拍定後或承受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承受。此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2336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次因與2340建號建物一併拍賣,若行使優先承買權,須一併買受4宗拍賣之不動產,請共有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0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4295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0年10月27日會輻字第110001464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0年10月27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68464號、1103068480函覆,99至110年間未發現涉有非自然死亡;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10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9864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陸仟玖佰捌拾貳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參佰玖拾柒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