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1年7月5日查封時,敲門無人回應,經會同警員、估價人員,由鎖匠開鎖入內,屋內無水電,客廳有堆放雜物,房間留有床舖、衣櫃,應係無人居住狀態。估價人員稱:「標的無增改建。」。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1年7月26日回覆查無相關非自然死亡資訊;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1年7月8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1年7月21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333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