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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7月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債務人之員工李○進在場,由其開門會同員警進入,據其稱:公司已無營業3年多,屋內均為營業用物品。三樓後方增建有數座水塔。土地經土地人員指界稱,土地全部位於建物基地及屋前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不含建物內之物品(有眾多物品已經設定動產抵押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其中14、16、18、20、22、24地號土地編定為道用地,其餘土地編定為工業區。
五、本標內暫編17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本標暫編177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14、16、18地號土地上(惟上開三筆土地仍均為債務人所有),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