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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111.3.30)據債務人在場表示僅戶籍設於此未居住,屋內有家具等物品堆置,建物內顯無人居住,頂樓有增建。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注意。
二、本件內暫編第591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本件係變價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