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420,000元(台新)、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440,000元(台新)、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222,400元(日盛國際租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查封時,標的位於「台北大鎮社區」。債務人在場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於拍定後就1019建號建物點交。屋內有水電、無神明廳及祖先牌位。另135-1地號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稱:面對門牌號碼基隆市基金一路208巷130號公寓之左側,其上為道路,部分為鋪設磁磚之人行道,標的位於台北大鎮社區內,此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建物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債務人表示並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