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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債務人邱○勝在場,據其表示兩屋均為套房,其有時候會居住於此,並表示兩屋均無附車位。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邱○勝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據地政人員稱:80、84地號土地為社區大樓坐落之基地。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明,惟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丙標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則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第四種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