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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建物因大門未鎖,由管理人員帶領執行人員進入建物,兩建物均做為旅宿使用,執行當日有旅客住宿。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然受訪查之住戶,不予理會,致無法查調。另再訪查其他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80地號土地為多愛溫泉會館之坐落基地,84地號土地為山那邊溫泉會館之坐落基地。嗣經債務人邱○勝於113年6月2日陳報兩間建物均於112年3月間委託劉○榮占用,至今尚未歸還。後經債權人陳○楠於113年6月7日陳報兩間建物目前均作為旅館使用。另債權人陳○楠於113年6月1日陳報兩建物由債務人邱○勝於111年4月30日授權委託債權人管理、使用、收益5年,而債務人亦於113年7月29日陳報建物係經債權人陳○楠強占,已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案件審理中,請有意投標之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明,惟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甲標土地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於拍定後均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80地號土地編定為第四種商業區、84地號土地編定為第五種商業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