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第三人詹進中表示,債務人是其大哥之兒子,長年未居住此處,該建物一直以來是由其與其母詹劉秀鶯所居住,復據執行人員目視屋況,屋內外雜物很多,屋況欠佳,另據第三人詹劉秀鶯具狀陳報稱其本件標的建物有永久使用權(並提出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30號民事簡易判決為據),故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不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使用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二、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50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本件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劃(民國62年3月6日)第一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