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現場履勘時據在場之第三人詹進中(即本院另案111司執全字第68號假處分債權人)表示,此建物現由伊與其母所居住,債務人不住此,詹進中之母另稱房子是他買的,她有權利住,詹進中表示稱「債務人的祖父母買入後原只是借名登記債務人父親名下,債務人於其父死亡後才繼承,現在我們已經準備打官司,另表示此屋屋況很差,會漏水」等語,復據執行人員目視屋況,環境略亂,雜物很多;另於前案執行時曾據第三人詹劉秀鶯具狀陳報稱其本件標的建物有永久使用權(並提出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30號民事簡易判決為據),故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不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使用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二、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50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三、另本件標的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五分之四,業另經本院以111年度全字第36號假處分查封中,併此敘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91,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劃(民國62年3月6日)第一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