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經詢問警衛室人員表示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幾年前發生虐童致死案件),該屋前幾日有人才剛搬進去住等語;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941地號土地係東方新都三期社區內他棟大樓及其公設部分(走道、花圃..)等語。嗣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據其所知執行標的為債務人自用,現況為空屋,屋況並無影響交易事等語。惟據本院函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函覆表示,有關虐童致死案之案發地址為新竹縣竹東鎮上舘里15鄰光武街95號9樓(即本件拍賣建物址)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194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19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