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點交:本院於111年8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房屋係債務人與其居住。
優先承買權:本件暫編159建號建物坐落基地即同地段448、449、45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暫編159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分之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拍定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