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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120萬、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6萬元、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2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其稱該屋現由其與兒子同住,有水電、有壁癌、惟無漏水,屋內並無神明廳、祖先牌位,本件並無車位,因據債務人稱係其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務人表示均無此情事。另依估價報告記載該案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名單內,並未含有本件建物。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依估價師稱前、後陽台均有增建,而經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測量,該增建部分即為暫編2066建號。
四、本標內暫編206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