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現場觀之有第三層增建、無獨立出入口;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919-22地號土地位門牌延平路1段406巷50號至60號(雙號)建物前之道路使用等語。嗣經本院於111年12月16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增建部分(按即暫編7537建號)時,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經與債務人電話聯繫,債務人表示房屋係其及其僱用工人居住使用等語;另據地政人員表示房屋二樓前之陽台、第三層全部及突出物部分為增建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增建部分即暫編7537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