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3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15地號土地為馬路旁空地,據社區(新竹小城)保全表示已許久未見債務人,3137建號建物應無配屬停車位,據前案(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70號)鑑價報告記載3112及2862建號係屬於社區公設範圍。嗣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赴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7樓之1住戶稱本件拍賣建物至少2年已無人居住、應為空屋,經管理員電詢總幹事後稱本件拍賣建物無配屬停車位,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15地號土地為社區基地。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僅3137建號建物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0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0,2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 ,請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確認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皆屬都市計畫內,2地號係屬第一種住宅區,2-15地號係屬園道用地。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