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該屋有水無電,堆積雜物及垃圾,霉味甚重,門口信箱塞滿信件,地政稱廚房後方為增建,估價師稱天花板有包覆無法看出有無漏水,客廳牆面有壁癌,其餘屋內無漏水情形。
二、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3年5月15日回覆,經派員查訪結果,並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情事,且據鄰居稱本件房屋疑似無人居住;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3年4月25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3年5月1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67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158建號及672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1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3,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