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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201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19-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前案現場指界及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19-4地號土地係位於至善路2段421巷12、14號前之現有道路等語;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20138建號建物目前仍在銷售中,室內均為毛胚屋,屋頂突出物有3層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4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10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