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由債務人婆婆自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水源段431地號土地現況為建物及其增建坐落,另有部分屋前、屋後及屋側之空地,建物為門牌冬山鄉水源路37巷4弄26號房屋及其增建坐落,且對外需經鄰地始得進出。上開建物左側增建與門牌26號房屋,外觀看起來有兩間,惟內部相通,且26號房屋與右側門牌24號房屋內部亦相通,據債務人稱24號房屋係其大伯居住使用,拍定人或應買人應自行砌牆區隔;又本件建物牆壁有壁癌及油漆脫落,左側一樓有神桌,通往二樓木製樓梯部分毀損,建物前方至圍牆加蓋雨遮側邊有鐵捲門,形成停車及堆置雜物之空間。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答:無上開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八、經本院函詢警局稱本件執行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九、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十、本件標的建物左側為增建(775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十一、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二、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應再自行查明(如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管理委員會進一步查詢),或向本院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其附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