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經詢問管理員稱房屋為債務人自住,據地政人員稱111-53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三、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是否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後停車位不點交。另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