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點交:本院於112年3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社區大樓有新庄路135巷21號2樓門牌,惟上至二樓僅見13號2樓一戶有門牌,另有三戶無門牌,房屋使用情形不明。嗣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稱會同新豐分駐所員警進行建物使用現況調查,已確認建物正確戶別位置,無車位,現住人稱其從107年開始承租,雙方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目前房屋由承租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依債權人代理人陳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房屋租賃期間自112年3月15日至113年3月14日,月租新臺幣9,000元,押金新臺幣18,000元,因租賃期間在本件拍賣標的查封後,故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點交,惟如嗣後承租人提出其係房屋查封前即承租,且租賃期限至本件拍定後仍有效之證明文件,本件拍賣標的得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