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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查封時,相對人在場會同警員、地政人員、估價師開門入內,據其稱係相對人及其配偶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依地政人員稱本件標的無增建,惟謄本所示平台,已改為室內用。另現場觀之,屋內有神明廳、祖先牌位、有水電、無漏水、惟部分牆壁油漆剝落。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之相對人稱:「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無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交易之情形、但就海沙屋部分,伊無法確認是否為海沙屋,但就屋內曾有鋼筋腐蝕水泥崩落之情形,已經有請人維修等語」云云。另依估價報告略載:「本標的物座落於巷內住宅,建物老舊、客廳等牆壁水泥粉刷剝落,室內其餘已有整修,其他無特殊情事」等語。此外,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7月3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20211180號函略載:「經本分局以系統查詢106年1月1日迄今之資料,查無基隆市信義區信一路70巷9號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等相關記錄」等語。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
㈠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
㈡全體建物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㈢各建物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